非法集資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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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簡介
2004年,梁某籌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將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過西安聯合技術產權交易所掛牌。在未經證監部門備案核準的情況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價格向社會公眾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發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還組織業務人員在南寧街頭擺攤設點向公眾推銷,以現金方式認購。在銷售時,好一生公司對外虛假宣稱保證每年向股東分紅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術產權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時承諾,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國內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雙倍價格回購。
2007年12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8年4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好一生公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10萬元;梁某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
梁某利用公眾對于“原始股”的興趣,承諾高額收益,非法發行股票,已構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處
梁某侵犯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后果;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
“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種特殊形態,不具有公開募集性。希望公眾不單單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偽和投資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