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典型案例(三)
私募基金名義非法集資案
1.案情簡介
2011年4月至9月間,被告人桂某擔任南京匹億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匹億公司)私募顧問、助理私募經理期間,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與他人共同在南京市秦淮區金鑾巷9號華盈國際大廈,以匹億公司和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代理銷售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碩華公司)的“精煤1號”等私募基金產品為由,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推銷等方式,并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高額回報,為天津碩華公司向鄭某甲、陸某、朱杰等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00萬元。
2.作案手段
被告人桂某與他人以代銷私募基金產品為由,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推銷等方式,并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高額回報共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案件查處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桂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6月10日桂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人桂某退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并由公安機關按比例返還各被害人。桂某不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桂某與他人共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維持原判。
4.案件警示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有如下要求: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合格投資者標準。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5)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鸷贤s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6)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在網上提交登記備案申請信息,網上辦理登記備案相關手續。
因此,購買私募股權基金產品,一定要擦亮眼睛,加強風險意識,認真甄別上述相關信息,再做投資決定。